電子報第三十八期(93.10.31.)                                                                                             92.09.18創刊

一、著作權判決評析

印表機公司之敗即消費者之勝

法律的適用有時不是立法者始料所及,對於立法者以外之人而言,法律就是法律,運用法律謀取自身利益本就無可厚非,但因該項法律規定致權利受到限制的一方,就很難理解為何會有這樣離譜的法律。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一再以判決宣示,科技產品的廠商,不能利用著作權法的科技保護措施條款,打擊競爭對手,造成市場壟斷。這些判決值得我國法律實務界引以為鑒,未來在適用新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及第九十六條之二有關反盜拷措施條文時,應認真思考立法的真意,以免重蹈覆轍。

二、著作權法制

越南加入伯恩公約

越南於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正式加入「伯恩公約(The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成為該公約第一百五十六個會員國。這項行動象徵越南的著作權保護標準,將與國際著作權法制相結合,伯恩公約會員國國民的著作,可以在越南獲得充分的保護,相對地,越南人的著作也可以在伯恩公約會員國受到保護。越南的下一個目標,將是爭取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

三、著作權時事分析

著作財產權的轉讓、授權與「終止權」

這是甚世界?歌手演唱自己作的歌,還要獲得唱片公司的授權?事實就是如此,作詞作曲者若沒有好好處理自己得創作,就會落得如此尷尬場面。國寶級的台語創作歌手洪一峰明年即將慶祝八十大壽,他的知名歌手兒子洪榮宏與洪敬堯及洪榮良三兄弟,計畫幫父親舉辦九場「台灣洪聲」巡迴演唱會,父子將聯手演唱洪一峰早期作品「舊情綿綿」、「思慕的人」、「淡水暮色」、「放浪人生」等十二首歌,卻發現這些歌的著作財產權屬於唱片公司所有,洪一峰要演唱自己寫的歌,還得付錢給唱片公司,才能獲得授權許可。

四、著作權大哉問

1.圖書館可以使用網路書店影印的絕版書嗎?

「影印本」不一定是非法的,重點在於是不是合法影印。如果出版社或雜誌社因為自己出版品絕版或停刊,改採客戶訂購影印方式行銷,或授權網路通路代為印製行銷,並非不法。這些影印本既是合法版本,作為公開陳列或借閱等免費流通服務,亦無問題。

2.有方法解決「公播版」好貴的問題嗎?

關於價格,除非是民生必需品,否則不會有法律強力介入。嫌貴就不要買他,以市場供需原則讓他自動降價,若非要買他不可,市場在賣方,他就會貴。當然,透過圖書館學會,集體議價,在買方市場下,也是一個降價的辦法。這是市場機制,大批發商場可以取得優惠價格的道理,都是市場供需原則的實際操作結果。

3.外文影片有提供「公播版」嗎?

這得問問台灣的代理商是否有提供,若沒有提供,可以向其建議,因有市場需求,請其提供。有錢賺的事,沒有代理商不願意賺。有時是因為沒有市場,所以本地代理商不願意增加成本,去洽談代理權,所以本地場商不一定有代理權。若真需要公播版,而本地代理商沒有代理權,就只能向原廠洽談授權。

4.學生畢業作品使用音樂之授權疑義?

學生畢業作品使用音樂或音效,涉及重製或改作他人歌曲,非屬第五十五條所允許的範圍,可以看是否合於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

5.代理商無法提供公播版影帶證明文件時應如何?

此為證據問題。若視聽資料外觀無「公播版」,應由代理商或廠商出具證明文件,若無法出具文件,到底還要不要購入,則要作風險評估。

6.讀書館應否對讀者借用視聽資料的利用負責?

讀者在圖書館借得「家用版」後,在圖書館外竟作為公開使用,原則上當然是由實際行為之人負責,除非圖書館與行為人對於公開使用有共同意思之聯絡,才能以共犯視之,否則圖書館應無責任。

7.邀稿、一般徵稿或徵文比賽的著作權規定效力之區別?

關於稿件著作權的約定,必須是雙方在要約與承諾合致,其規定才會拘束作者,邀稿與徵文比賽條件是要約,此時交稿是承諾,除非作者有不同意見,否則其承諾要受要約的拘束。至於一般徵稿,只是要約之引誘,其規定對於作者是沒有拘束力的。

8.圖書館可否提供掃描器供讀者掃描著作?

法律上並未規定圖書館不能提供掃描器,供讀者掃描地圖或其他著作。有些圖書館也提供電腦供讀者上網列印與下載,所以提供掃描器並不違法。至於讀者個人超越合理使用之範圍,應由其自負責任。圖書館可以提供各種重製設備,方便廣大讀者利用,並在這些機器明顯處標示「重製行為超越個人非營利目的之合理範圍,是侵害著作權之行為」,以提醒讀者勿觸法,卻不能因為有人可能會進行侵害行為,就不提供重製設備。

9.音樂著作中的作詞者與作曲者是共同著作人嗎?

詞與曲可以分別利用,應該是兩個著作,而不是共同著作,也許可以說是學理上的「結合著作」。即使是二人共同作曲,又一起填詞,而不是一人作曲而另一人填詞之情形,他們所作的詞無法分離利,是共同著作,曲也是無法分離利,是共同著作,但詞與曲仍是二個著作。

10.專屬被授權之人自行逐案授權是否與仲介團體業務相衝突?

取得專屬授權之人未將著作財產權交予著作權仲介團體,而是自行逐案授權時,不是集中管理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並不會與仲介團體業務相衝突。雖然著作權仲介團體也可以進行各別授權,但其主要功能在於集中管理與集中授權,這是一般代理人所做不到的。所以,取得專屬授權之人也可以將其著作財產權交予著作權仲介團體,交付後自己就不能再作個案授權,而著作權仲介團體有時也是取得專屬授權之人,進而從事集體授權或個別授權,但單純取得專屬授權之人不是仲團,只能作個別授權,不能從事著作權仲介業務,否則仍會違反仲團條例第九條禁止非仲團從事仲團業務之規定。

11.記者所寫的新聞稿,著作權歸誰?

新聞記者為報社所撰寫之報導,如受著作權法保護,其著作權關係應依第十一條規定,亦即以記者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歸報社所有。當然,雙方得以契約就前述情形作其他約定,但一般而言,報社不會與記者作其他約定。

五、著作權法逐條釋義

1.第七條之一(外國人著作之保護)--哪些外國人的著作可依我國著作權法受保護?

2.第八條(共同著作)--何謂共同著作?音樂著作是詞曲的共同著作嗎?

3.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的標的)--哪些標的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4.第十條(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甚麼時候取得著作權?

六、新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

「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

「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七、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八、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本電子報系統由「藝林文苑」主持人Rossana Li小姐友情義務協助提供,特此表示感謝。